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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靠内部举报或自首 车企限价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该咋办?!
 时间:2020-01-13 09:34:29 来源: 中国汽车报 点击: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田雷克萨斯进行了处罚,丰田中国被判以罚款8761.3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的理由是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纵观整个事件,丰田雷克萨斯采取了限价行为,这种行为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博士长期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有较深的研究,他说:”这种现象是汽车企业主导下的纵向价格垄断造成,触犯反垄断法。”
 
  ►又一起反垄断处罚
 
  丰田雷克萨斯被反垄断处罚,不是汽车界第一例。丰田的营销行为在汽车界具有普遍性。未来汽车企业可能还会遭遇类似的反垄断处罚。比如,2019年还有长安福特由于价格垄断行为,遭受到1.628亿元的天价罚款。
 
  早在2014年,湖北4家宝马4S店因非法统一收取PDI检测费被处罚,处罚金额分别为93.79万元、34.16万元、19.72万元和15万元。此后,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商价格共被处罚12.35亿元罚款。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都由于违犯反垄断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
 
  上述汽车企业受到处罚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因:纵向价格垄断。纵向垄断是指在上下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间达成了排除、竞争协议。雷克萨斯的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屡禁不止的垄断行为原因何在
 
  汽车行业的营销行为屡屡触犯反垄断法,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薛旭长期关注市场营销,对汽车企业的市场营销行为有深入研究,他说:“多年来,4S店一直按照汽车企业的要求执行统一价格。丰田雷克萨斯的营销行为触犯反垄断法,将对汽车企业的市场营销造成深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汽车企业不可能不熟悉反垄断法的要求。然而,汽车企业的营销行为屡屡触犯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在发布的处罚书提到的雷克萨斯违法行为时间是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触犯反垄断法的营销行为持续近三年,为何此前一直没有被发现?詹昊说:“汽车行业的垄断行为都比较隐蔽。一般消费者很难发现。从实际情况来看,汽车业反垄断调查主要来自行业内经营者的举报或自首。”
 
  如此看来。假设雷克萨斯品牌4S店没有举报者,雷克萨斯触犯反垄断法的营销行为可能就一直压制着4S店。又或许是偶然因素导致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雷克萨斯的营销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
 
  我国汽车企业的规模都相对较大,公司通常设有健全的职能部门,企业相关部门对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应该有所了解,车企应该知道自己的营销行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却甘愿冒险,原因何在?
 
  詹昊说:“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之一,产业链很长,涉及很多的利益主体,容易引发企业的逐利行为。另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时间比较短。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反垄断仍处于幼稚期和发展期,缺乏更多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指导。多种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汽车企业对合规行为存在着忽视以及侥幸心理。”
 
  记者在全国多个地方的4s店采访了解到,每家汽车企业对待不同地区的4s店,以及同一个地区不同的4s店,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汽车企业一般是根据各地区不同的影响力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对小客车实行限购政策,汽车销量并不高。但是,北京的汽车市场在全国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车企都会给予高度重视,对北京地区的优惠幅度往往比较大。这也导致外地不少购车者不辞辛苦来北京买车,记者就曾接待过天津、石家庄等地的朋友来京购车。
 
  汽车企业还会针对同一地区的4s店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政策,这意味着每家4s店的购车成本有高有低。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成本优势比较突出的4s店愿意以更低的价格销售,必然引起同品牌其他4s店的不满。从某种立场来看,汽车企业规定统一报价,有利于消除4s店的怨言。
 
  但是汽车企业消除了4s店的怨言,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汽车企业没有规定统一报价,购买者可以货比三家,从中选择价格优惠幅度大、服务良好的4s店购买。汽车企业规定统一报价之后,从某种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是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之一。汽车企业规定统一报价,很显然违反了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从2008年才开始实施,与欧美国家相比,在法律的完善以及经验积累上有所欠缺。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克莱顿法》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欧洲国家也很早制定了反垄断法。比如,1896年德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战后,德国制定了《反限制竞争法》,于1958年生效,迄今已被七次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与欧盟的反垄断法规接轨。
 
  从欧美国家的情况来看,汽车企业触犯反垄断法的案例并不多。而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汽车企业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例,亟待完善反垄断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能力。詹昊说:“建议尽快完善出台《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加强对经营者的引导。同时,也应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修订的争议焦点
 
  为了适应新形势,2015年10月底,我国完成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在我国制定的众多涉及汽车产业的政策法规中,时间跨度如此长还没有最终落实的情况并不多见。
 
  一位参与了《指南》修订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对《指南》的修订存在着一些争议,比如,汽车企业限制经销商转售价格的行为如何定性?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分析原则即是其中之一。司法界部分人士认为,车企的限价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该适用于合理分析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限价行为绝对违反了法律,必须给予处罚。
 
  本身违法原则反映的是一个事实定位问题,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负责竞争管理机关作出裁决的基础。目前,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汽车企业的限价行为都按照本身违法原则处理。
 
  合理分析原则反映了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合理分析原则强调对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后果的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也不重要,关键在于这种限制带来的好处是否大于限制所产生的害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合理分析原则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合理分析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会被车企滥用。这也是令人担心的一个方面。
 
  远水不能解近渴。《指南》正在修订,还没有正式对外公布,汽车市场的运行却不能停止。詹昊认为,汽车业价值链和利益格局错综复杂,在今年车市趋冷的大环境下尤其需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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