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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朝阳解读GB7258-2017客车部分制修订内容
 时间:2017-11-30 13:36:48 来源: 中国汽车报 点击: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起着机动车安全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

 

  GB7258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最新版本为GB72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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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GB7258第一起草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应朝阳解读客车部分制修订内容。

 

  (一)关于“客车”的术语和定义(实施要点)

 

  1.本标准中“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照用途可分为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安全技术要求基本相同,对应的使用性质分别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公交客运”。注意,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客车(如单位班车,即客车行业常说的团体客车),可以不满足本标准针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提出的特殊要求,但必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所有类型客车的相关要求。但是,无论客车的使用性质是“营运”还是“非营运”,设计和制造时均应严格执行汽车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

 

  2.本标准中“专用客车”指车体为客车主体结构、设有专门乘坐区域用于特定人员或作业人员乘坐、装有专用装置或具有专项功能、核定乘坐人数大于9人的专用汽车,如工程车、囚车、商务车、会议车、运兵车、伤残运送车、防暴车等。此类车辆应满足本标准对专用客车的相关规定。

 

  3.本标准中“专用客车”指车体为客车主体结构、设有专门乘坐区域用于特定人员或作业人员乘坐、装有专用装置或具有专项功能、核定乘坐人数大于9人的专用汽车,如工程车、囚车、商务车、会议车、运兵车、伤残运送车、防暴车等。此类车辆应满足本标准对专用客车的相关规定。

 

  4.本标准中“专用客车”不包括由客车整车或客车底盘改装(即车体为客车主体结构)、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核定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专用汽车。此类车辆的许多技术特性与专用客车一致,注册登记时确定的车辆类型也通常为“专用客车”(“专用载客汽车”的简写),但并不适用本标准对专用客车的相关规定(如乘客通道、应急出口、灭火器配置等要求)。注意,此类专用汽车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公告》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登记检验查验时,必要情形下比对其与《公告》样车的一致性。

 

  5.本标准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主要考虑是限制此类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同时,本标准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主要考虑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公路(国省干道)交通状况复杂、交通干扰多,此类客车在国省干道行驶时如遇特殊情况紧急制动时,站立乘客的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二)关于“客车乘员数核定”(实施要点)

 

  1.第4.4.3.2条规定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能核定站立人数,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核定站立人数,其目的之一是防止某些单位购买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注册登记后作为单位班车使用。因为单位班车的使用性质不可能是“公交客运”,故无论其是否设置有乘客站立区均不能核定站立人数;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国产机动车《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实车三者技术参数、构造及特征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予以注册登记。

 

  2.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出厂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三轴客车,其核定乘员数大于56人的,不应视为违反了第4.4.3.5条的规定。

 

  3.目前《公告》中部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型采用了高地板的车身结构。根据GB/T12428—2005,此类高地板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通道区域也属于供站立乘客使用的有效面积,且其站立乘客核定标准与低地板结构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并无区别!从保证客车运行安全性的角度,宜根据站立乘客实际站立平面高度规定不同标准的站立乘客核定要求,为此,有必要对GB/T12428—2005进行修订。

 

  (三)关于“客车侧倾稳定角”

 

  4.6.1按GB/T 14172规定的方法,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在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的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等于32°);且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在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等于35°。

 

  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按前车考核。发动机中置是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

 

  说明:本标准调整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不再要求其进行空载、静态条件下的侧倾稳定角测试,主要考虑是此类车辆运行速度较低、行驶路线状况较好,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情况下的侧倾稳定角测试结果已能考核其运行时的稳定性。

 

  (四)关于“图形和文字标志”

 

  4.7.7……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

 

  4.7.8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4.7.9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规定。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注:非专用校车是指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校车。

 

  (五)关于“产品使用说明书”(实施要求)

 

  1.产品使用说明书需标示的内容中,车辆产品的型号、长宽高等尺寸参数、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整车产品标牌位置、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前风窗玻璃处微波窗口的位置等管理信息,机动车所装备的安全装置的种类等基本信息,以及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应以纸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形式提供给车主。

 

  2.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定试验条件下的整车燃料消耗量”等应标示的信息中应清晰、明确、可复现,但限定条件可以和产品认证要求不一致。

 

  (六)关于“(整车)其他要求”(实施要点)

 

  1.本标准关于部分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新定型的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本标准关于部分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对新定型的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

 

  2.本标准关于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的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实施。。

 

  3.目前我国尚未发布实施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客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计划组织相关单位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本标准的使用者应密切关注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

 

  4.对新出厂的机动车,其批准的状态是指申请《公告》(对国产机动车)和车辆强制性认证(CCC证书)时机动车制造厂家申报并获得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构、构造、特征和技术参数。

 

  5.第4.17.8条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

 

  注意,2016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推荐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094—2016)规定:对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营运客车,2018年4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应装备符合JT/T 883规定的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并具有符合JT/T 883规定的前撞预警功能,2019年4月1日起的新生产车应具有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其他功能;2018年4月1日起的车高大于3.7m的新生产车及2019年4月1日起的车高小于等于3.7m的新生产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七)关于“行车制动系”(实施要点)

 

  1.第7.2.15条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每个贮气筒和制动气室都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接口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说明:标准修订过程中,汽车行业提出制动管路压力测试连接器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测试管路压力,不必要求每个制动气室均具有测试连接器;对此,标准修订起草工作小组经商讨认为,要求每个制动气室均具有测试连接器是必要的,否则难以准确测量各个轴/车轮的升压时间,无法判断主挂车制动是否匹配、协调。

 

  2.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094—2016的4.2.3规定,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

 

  (八)关于“辅助制动”(实施要点)

 

  1.汽车制造厂家应根据产品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缓速制动装置,本标准推荐采用性能符合要求的缓速器作为辅助制动装置。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辅助制动装置,机动车制造厂家均应在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辅助制动装置的类型、安装位置、安全操作要求等相关事项,以保证辅助制动装置的安全使用。

 

  2.所有车长大于9m的客车(包括车长大于9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均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许多纯电动大客车的辅助制动性能通过轮边减速器或电机能量回收等方式实现,与常规能源汽车的辅助制动装置结构有明显区别,纯电动大客车制造厂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查验提供便利。

 

  (九)关于“储气筒”和“制动报警装置”(实施要点)

 

  1.第7.8.1条关于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新定型的采用气压制动的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实施。/JT/T1094-2016

 

  2.关于第7.9.5条中的报警装置,某些车型的制动器磨损到摩擦衬片需要更换时,制动鼓(或制动盘)与蹄片(或衬片)摩擦会产生驾驶人能听到的声音,这属于声学报警的一种情形,可认为符合标准规定。对采用鼓式制动器的汽车,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

 

  (十)关于“前照灯光束照射高度调整装置/功能”

 

  8.5.1.4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均符合GB4785要求的汽车除外)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注意:本标准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以使机动车驾驶人能及时、方便地调整前照灯光束高度,避免给对向行驶车辆驾驶人带来干扰。

 

  (十一)关于“8.6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8.6.2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它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阻燃电线,……。

 

  8.6.5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056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摄像头的配备数量及拍摄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无遮挡。/JT/T1094—2016

 

  8.6.9汽车装备以及加装的所有电气设备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转向、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运行安全要求。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

 

  注意:1.第8.6.5条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校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以外以外的其他客车,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2.“(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是指在汽车停驶状态下相关人员能方便地观察行驶记录仪显示的信息,并不是指驾驶人在驾驶状态下应能观察到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3.本标准规定汽车和挂车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时,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应处于关闭状态,以期避免在行驶过程中播放广告而干扰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该规定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在车内装有显示屏的情形。

 

  (十二)关于“轮胎”

 

  9.1.2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若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5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155mm规格的轮胎。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则后轮的轮胎名义宽度应大于等于195mm。

 

  (十三)关于“车轮总成”

 

  9.2.1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9.2.4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适用车型的新生产车实施。

 

  注意:1.第9.2.1条中的检查车轮的技术状况,主要是指以下两点,一是确认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是否完整齐全,二是可以通过工具检查紧固力矩;“易于拆卸及安装”是指不借助工具或利用扳手、螺丝刀等常用工具即可拆卸、安装。2.我国尚未发布实施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国家标准或汽车行业标准。

 

  (十四)关于“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实施要点)

 

  1.第10.5.1条中的超速报警功能,可以通过汽车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车载动态监管装置实现。

 

  2.第10.5.1条关于车长大于6m的客车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的要求,以及第10.5.3条车长大于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十五)关于“客车(车身)的特殊要求”(实施要点)

 

  1.第11.2.3条中,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是指符合国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17)和GB 24407-2012的相关规定。其中的“设置无障碍通路”是指: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和座位数不大于12座的B级客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可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阻碍通路,则不需要通道。该条规定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轮罩处的结构凸起除外),主要出发点是期望能更好地保证学生(特别是幼儿)安全、便捷地上下车,“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不包括位于副驾驶位置的照管人员乘坐的区域,也不包括固定后排座椅的区域。

 

  2.第11.2.5条中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客车实施。第11.2.9条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的,以燃油(通常为柴油)为燃料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实施。该要求不适用于气体燃料车辆。

 

  (十六)关于“(客车)车门和车窗”(实施要点)

 

  1.第11.5.5条规定公共汽车(包括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等要求,以期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确保客车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员能从乘客门迅速上下车。本条中的“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包括气压低于工作压力、蓄电池亏电、车辆电路系统出现故障等情形。

 

  2.第11.5.7条规定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主要出发点是便于路面执勤执法部门及其他道路使用者观察这些车辆车内状况,加强对其超员运输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为严格路面管控创造条件。

 

  3.第11.5.8条中“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规定不适用于防弹运钞车,也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乘坐区和作业区重合的部分。

 

  (十七)关于“座椅(卧铺)”(实施要点)

 

  1.第11.6.2条明确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以期为严格管理部分重型货车的驾驶室中间乘员座垫平面低或前方空间小,导致乘员双腿无法正常放置等违规情形提供支撑。

 

  2.第11.6.4条增加了“客车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的规定,细化了应急门引道处的自动折叠座椅、座椅靠背调节等要求,以期保证紧急情况下客车乘员的迅速逃生。

 

  3.第11.6.5条明确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的要求,以期为严格此类客车管理、保证客车行驶过程中站立乘客的安全提供支撑。注意:本条中的“(客车)折叠座椅”包括仅座垫可以折叠收起的座椅,与第4.4.2.2条注2“可折叠座椅”的含义有所区别。

 

  (十八)关于“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 8410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70mm/min。/JT/T1094—2016

 

  11.7.2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 8410规定的A级的要求。

 

  1.第11.7.2条中发动机后置的客车不包括驱动电机布置在后部的纯电动客车。

 

  2.为进一步严格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要求,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十九)关于“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11.9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1.本标准规定的仅是用于规范汽车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不表示汽车出厂时即需安装汽车电子标识,汽车电子标识的安装环节有待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

 

  2.本标准未限定微波窗口的具体位置,只定性要求微波窗口应设置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并能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安装符合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微波窗口宜设置在车辆前风窗玻璃水平居中、垂直靠上的位置,即车内后视镜对应的前风窗玻璃位置。

 

  (二十)关于“汽车安全带”

 

  12.1.1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注:前排乘员座椅指“最前H点”位于驾驶人“R”点的横截面上或在此横截面前方的座椅。

 

  12.1.2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12.1.5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12.1.7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

 

  1.第12.1.2条中的外侧(乘员)座椅对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是指前排紧邻侧窗的座椅,并不包括紧邻通道的座椅。

 

  2.第12.1.5条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的除乘用车外的其他汽车实施。

 

  3.按照本标准第4.4.2.4条规定不核定乘坐人数的座椅,以及其他仅在机动车停止状态下供人员乘坐的座椅不应装备座椅安全带,且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对该类座椅的设计和制造用途及相应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加以说明。

 

  (二十一)关于“应急出口”(实施要点)

 

  1.客车的乘客门、应急窗、撤离舱口等出口的数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2.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如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应视为满足了“车身左右两侧至少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的要求。

 

  3.除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外的其他车长大于7m且小于等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配置的应急窗型式无限制性规定,不一定必须是外推式应急窗。

 

  4.第12.4.3.1条关于应急窗面积的要求,对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第12.4.3.4条关于应急出口型式及自动破窗功能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注意:第12.4.3.3条的规定与GB13094-2017存在不一致/矛盾之处,在设计和制造环节应予以考虑。

 

  (二十二)关于“客车(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实施要点)

 

  1.第12.10.3条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实施。

 

  2.强制性国家标准GB34655—2017《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规定了灭火装备的术语和定义、客车上配置灭火装备的基本要求、应用要求和其他要求,适用于M2和M3类客车、专用校车,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上D类火灾隐患处(如锂离子电池)的灭火装备配置,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实施之前已出厂的客车,应按GB7258—2012第12.9条及相关标准和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及符合规定的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3.本标准并未规定公共汽车必须安装客舱固定灭火系统,公共汽车是否应安装客舱固定灭火系统可由各地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交车招投标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三)关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3.2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性声响。

 

  12.13.8当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绝缘电阻值低于12.13.6规定的数值(或车辆制造厂家规定的更高阻值)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

 

  1.第12.13条的要求也适用于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但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小于50km的混合动力汽车。

 

  2.为保证第12.13.2条规定的统一规范实施,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组织制定纯电动汽车低速行驶提示音国家标准。

 

  3.第12.13.8条是本标准首次提出的要求,主要出发点是期望驾驶人能实时了解车辆使用过程中会变化的一些技术参数的实际状况,更好地保证此类车辆的运行安全。此要求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对新生产车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实施。

 

  (二十四)关于“(客车安全防护的)其他要求”

 

  12.15.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和1个符合GB 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还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如三角垫木)。

 

  注意:我国尚未发布实施专门适用于汽车乘员的反光背心标准,为规范第12.15.2条中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1件反光背心要求的实施,已申请立项制定汽车乘员反光背心国家标准,本标准的使用者应关注该标准制定工作进展情况。为保证反光背心取用时的便捷性,车辆设计和制造环节应充分考虑反光背心在汽车上的放置方式和位置;同时,为保证反光背心的实用性,车辆制造厂家应建立实施一套制度使得车辆上配备的反光背心与使用者的体型尽可能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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