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雄梧:强化源头治理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2017-02-12 17:06:40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点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都强化了安全风险的防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农药的使用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升,蔬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从2001年62.5%上升到近几年的96.0%左右。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正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营养、吃得健康”转变,对农药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还存在农药使用时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问题豇豆”等农药残留引发的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的主要因素,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切。趋利避害,是世界各国对农药实施立法管理的宗旨。为此,《条例》围绕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安全控制,在源头环节,提高了农药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要求,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在生产过程环节,强化了使用科学性和规范性的保障措施;在农产品质量监管环节,建立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与登记同步的工作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链条。

 

  依法管理农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完善了农药管理制度,设立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等许可制度,加强了监督管理和使用指导,明确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农药残留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我国先后禁用了高毒高风险农药39种,高毒农药产品登记数量已经下降到2%以下,因农药造成的急性中毒、农残超标等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鉴于地下害虫等病虫防治仍有需求,短期内难以完全替代,目前仍有11种高毒农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为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条例》设立了包括高毒农药在内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采取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等措施,并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以及违法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的处罚措施。同时,要求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逐步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防范农药安全风险。

 

  科学用药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条例》明确了农药使用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须做好农药使用指导和服务工作,制定和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农药使用者须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须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违法乱用滥用农药者将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这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难的短板,从农业生产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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